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般条款和条件

DAGO Express GmbH,公司地址:Karl-Marx-Straße 193, D-15230 Frankfurt (Oder)

1. 定义及法律依据

1.1. 在本条款和条件中,“企业”是指与之建立业务关系并在其商业或独立职业活动中行事的自然人、法人或具有法律行为能力的合伙企业。

1.2. 在本条款和条件中,“消费者”是指与之建立业务关系但不从事商业或独立职业活动的自然人。

1.3. 在本业务关系中,“订购方”既包括消费者,也包括企业。

2. 适用范围

2.1. 本一般条款和条件(以下简称“GTC”)规定了DAGO Express Kurierdienst GmbH(以下简称“DAGO Express”)与其客户(以下简称“订购方”)之间基于合同产生的法律关系。其适用于根据DAGO Express运费计算器进行的货物提取、运输和交付。

2.2. 除非强制性法律规定、个别协议或本GTC另有规定,否则在运输服务合同(包括附加和辅助服务)中,补充适用现行版本的《德国货运代理通用条款》(ADSp)以及《德国商法典》(HGB)第459条、第407条及以下关于运输合同的规定。ADSp不适用于《德国民法典》第13条意义上的消费者。

2.3. 同时,除非本GTC另有规定,还补充适用《德国商法典》第407条及以下(货运业务)以及跨境运输情况下的《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公约》(CMR)。

2.4. 订购方的不同、相反或补充的一般条款和条件,即使DAGO Express知晓,也不构成合同的一部分,除非其有效性已被明确书面同意。

3. 服务范围及障碍

3.1. DAGO Express与其系统合作伙伴合作,在德意志联邦共和国以及欧盟成员国范围内提供货物的提取、运输和交付服务。

3.2. 货物将在明确约定的时间或时间段内,在订购方指定的地址提取。仅包含一次提货和一次派送尝试,具体允许的尺寸和重量详见DAGO Express运费计算器。

3.3. 除非另有约定,货物将送达订购方提供的地址。交付方式为“路边交付”,即送至最接近交付地址的公共路缘石,除非个别情况另有约定。

3.4. 货物将交付给运单上注明的收件人,并由其签字确认。订购方同意,在无合理怀疑的情况下,货物可交付给收件人家庭或公司内的人员、邻居或附近的DAGO Express网点,并产生履行效果(替代交付)。邻居是指居住或工作在同一或最近建筑物中的人员。订购方可以排除替代交付。

3.5. 对于商业收件人,交付可在邮件收发处或收货处完成。不提供邮政信箱地址的投递服务。

3.6. DAGO Express无义务在交付时交换托盘或其他装载设备。

3.7. 若货物无法按所述方式提取或送达,则该批货物视为不可投递(例如:现场无适当的装卸辅助设备;货物超出订舱时所申报的尺寸或重量;或虽然装卸作业需要尾板车辆,却未订购尾板车辆)。DAGO Express 将以文本形式或通过电话就此通知订购方。订购方可另行委托后续的提货或送达尝试,其费用载于 DAGO Express 运费计算器中。

3.8. 地址错误且无法合理确定正确地址的货物、被拒收的货物或未在规定时间内取件的货物,亦视为无法交付。

3.9. 无法交付的货物将退回订购方。如订购方拒收,DAGO Express有权按合理裁量处理货物,包括出售或销毁,费用由订购方承担。

3.10. DAGO Express应在通常运输时间内及时完成订单。除非另有约定,不保证在特定时间交付。所有时间信息均为非约束性,可能因天气或交通等不可预见因素延误。

3.11. DAGO Express 有权为履行运输合同而使用分包商。对于其受雇人以及其所使用的分包商在执行职务过程中的作为与不作为,DAGO Express 应如同对自身行为一样承担责任(§ 428 HGB)。实际承运人依 § 437 HGB 所负的责任不受影响。

3.12. 交付障碍:若货物无法交付,特别是在约定的交付日期于交付地址无人受领时,DAGO Express 应不迟延地以文本形式并在可能的情况下通过电话通知订购方,并征询其指示(§ 419 Abs. 1 HGB)。

3.13. 若在合理期间内无法取得指示,或所作出的指示无法执行,DAGO Express 有权采取其认为最符合处分权人利益的措施(§ 419 Abs. 3 HGB)。DAGO Express 尤其可以卸载并保管货物、为处分权人的计算将货物交由第三人保管、将货物运回,或依第 16 条予以入库储存。货物由第三人保管时,DAGO Express 仅就该第三人的审慎选任承担责任。

3.14. DAGO Express 应以照片以及载明地点、日期与时间的记录,对依第 3.13 条所采取的措施进行存证,并不迟延地以文本形式传送给订购方。

3.15. 除该障碍应归属于 DAGO Express 的风险范围外,DAGO Express 有权依 § 419 Abs. 4 HGB 请求偿还必要费用并请求适当报酬。第 14 条所定的滞留费不受影响。

3.16. 无人在场放置指示:订购方通过下达运输订单,即指示 DAGO Express 在发生第 3.12 条所述交付障碍时,于当地情况允许的前提下,将货物放置于交付地址处的适当位置。订购方确认其相对于收货人有权作出此项指示。放置指示的执行由订购方承担风险。

3.17. DAGO Express 应依第 3.14 条对放置指示的执行情况进行存证,并不迟延地以文本形式通知订购方。订购方可于下达订单时或在此之前随时以文本形式排除该放置指示;在此情形下,DAGO Express 依第 3.13 条办理。

3.18. 未经在场的有受领权人接收而放置货物,不构成 §§ 425 ff. HGB 意义上的交付。法定责任规定,特别是 § 435 HGB,不受影响。

4. 合同关系

4.1. 每项运输订单(订购方向订立运输合同提出的要约)可通过在线预订、电子邮件(并由DAGO Express确认的运输确认邮件)或交付符合条件的货物来完成。

4.2. 如果DAGO Express允许订购方决定交付地点和时间,则关于货物的指示权和处分权将不同于《德国商法典》第418条第2款的规定,在货物交付时即转移给订购方。如果DAGO Express在其服务范围内允许收件人决定交付地点和时间,则关于该货物的指示权和处分权将不同于《德国商法典》第418条第2款的规定,在首次投递尝试之前即转移给收件人。

除此之外,《德国商法典》第418条第1至第5款以及第419条不适用。在跨境运输的情况下,发件人根据CMR第12条享有的处分权不受影响。

4.3. 如果货物不符合本GTC第4条、DAGO Express运费计算器中规定的尺寸和重量限制或现行包装与标识规定,DAGO Express将拒绝运输。如该类货物仍进入DAGO Express系统,DAGO Express有权随时停止运输或向订购方事后收取合理的附加费用。如订购方拒绝支付该费用或有合理理由怀疑该货物不符合条件,DAGO Express有权退回货物或供订购方提取。此类退回行为使DAGO Express有权收取至少相当于约定运费三分之一的合理费用。订购方有权证明实际费用明显更低。

4.4. 即使在接收货物之后,DAGO Express仍有权核实货物是否符合条件,并要求提供货物内容信息。如订购方拒绝提供或无法及时提供该信息,DAGO Express有权检查货物,特别是在有合理理由怀疑其不符合条件时。

4.5. 货物在交付给收件人时即视为完成履行。

5. 运输排除 / 责任排除

5.1. DAGO Express仅运输符合运费计算器要求及包装和标识规定的货物,且每次运输的货物价值不得超过:

5.1.1. 消费者:每票5,000.00欧元;

5.1.2. 企业:每票50,000.00欧元。

5.2. 以下情况不予受理:

5.2.1. 违反法律或行政规定的货物,以及受危险品运输规定约束的货物(除非另有明确约定);

5.2.2. 需遵守特殊进出口或海关规定的货物(除非另有明确约定);

5.2.3. 包装不足或不符合规定的货物,以及未防漏或防破损包装的液体;

5.2.4. 高价值或难以评估价值的物品,如宝石、贵金属、艺术品、现金、有价证券等;

5.2.5. 需要特殊运输条件的货物(如易腐或需温控物品);

5.2.6. 含有活体动物或人体/动物遗体的货物;

5.2.7. 可能危及人员或损坏其他货物的物品;

5.2.8. 地址难以访问或需特殊安全措施的运输;不提供岛屿或山区服务;

5.2.9. 含有未完全排空的燃料或润滑油的物品。

6. 服务费用

6.1. 费用依据DAGO Express运费计算器确定。

6.2. 报价为非约束性,可能根据成本变化调整。

6.3. 消费者价格含增值税,企业价格为净价另加税。

6.4. 付款方式为预付(PayPal或银行转账)。发票付款需事先同意。

6.5. 未完成付款可能导致服务被拒绝。

6.6. (1) 客户有义务在下单时提供正确且符合税务规定的开票地址。客户内部所需的附加信息(如订单号、业务编号或项目编号)同样适用。如委托方在预订时未提供或错误提供这些信息,基于此对发票提出的异议不构成延期付款的理由。

(2) 提供错误或不完整的开票地址或缺少客户信息,以及由此导致的付款迟延,不属于 DAGO Express GmbH 的责任范围。债权的合法性及其原始到期日(应付期限)不因日后基于客户错误或不完整数据所作的发票更正而受影响。

6.7. 事后变更发票收件人: 事后变更发票收件人不影响委托方的合同地位。无论发票如何抬头,委托方始终是 DAGO Express GmbH 唯一的法律合同伙伴和主债务人。

6.8. 如新指定的发票收件人拒绝付款、拒收发票或陷入付款迟延,委托方有义务立即支付全部款项。

6.9. 如委托方已支付原始发票,则在事后改开的情况下,DAGO Express GmbH 不退还该款项。已支付的款项将在内部与新开具的发票抵销。在此情况下,委托方有义务在内部关系中直接向新的发票收件人追讨该款项。

6.10. 订购方迟延付款的,DAGO Express 有权计收迟延利息。对于企业经营者,迟延利率为基准利率上浮九个百分点(§ 288 Abs. 2 BGB);此外另行计收 40,00 € 的定额费用(§ 288 Abs. 5 BGB),该定额费用在所应赔偿的损害系基于法律追索费用的范围内予以抵充。对于消费者,迟延利率为基准利率上浮五个百分点(§ 288 Abs. 1 BGB)。保留主张更进一步迟延损害的权利。

7. 责任

7.1. 除非本一般条款或DAGO Express与订购方之间另有明确约定,否则,DAGO Express在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境内的运输责任仅依据最新版本的《德国货运代理通用条款》(ADSp)或《德国商法典》(HGB)第407条及以下规定,尤其是第425条及以下规定承担;在跨境运输中,必须依据《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公约》(CMR)第17条及以下规定承担责任。

7.2. 在货物发生损坏或灭失的情况下,DAGO Express仅在法律规定的责任限额范围内,对直接且合同类型范围内的损失承担责任。

7.3. 如订购方向运输交付了不符合条件的货物且未以书面形式明确说明,而因此产生损害,则推定该损害系由该风险所致。根据《德国商法典》第425条第2款、第426条及第427条以及在跨境运输情况下根据CMR第17条所规定的责任减免或免责条款不受影响。

7.4. 订购方作为合同一方,可凭交付凭证向DAGO Express主张其合同项下的权利。

7.5. 对于因不符合条件的货物而造成的损害,订购方应直接向DAGO Express或因第三方索赔而承担责任。

7.6. DAGO Express 对货物灭失或损坏的责任,依 § 431 Abs. 1 HGB 限于按该批货物毛重每公斤 8,33 记账单位(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特别提款权);跨境运输适用 Art. 23 CMR。上述责任金额不包含货物的运输保险。DAGO Express 建议订购方就高价值货物自行投保运输险。

7.7. 对于运输延误的责任,在国内运输中限于运费的三倍(《德国商法典》第431条第3款),在跨境运输中限于运费金额(CMR第23条第5款)。因不可抗力或非因过错造成的延误所引起的损害不承担责任。其他任何损害赔偿请求,包括间接损失,均被排除。

7.8. 上述责任免除与责任限制不适用于下列情形:

  • 损害系因 DAGO Express 或 § 428 HGB 所列人员故意所为,或明知损害很可能发生而轻率所为的作为或不作为所致(§ 435 HGB);
  • 因侵害生命、身体或健康所生的损害;
  • 订购方为 § 13 BGB 意义上的消费者,且强制性法律规定,特别是 § 449 Abs. 3 HGB,不允许作出偏离约定的情形。

8. 投诉 / 损害申报

8.1. 外观可识别的灭失或损坏必须在接收/交付运输货物时以书面形式记录并向DAGO Express报告。

8.2. 外观不可识别的损坏和/或(部分)灭失,必须最迟在七日内或在获得相关信息后立即提出,或在收件人提出投诉时根据CMR第30条进行申报。

8.3. 因运输延误提出的索赔,如未在交付后21个日历日内由收件人向DAGO Express提出,则视为失效。

8.4. 如在接收运输任务后,国内运输在20个日历日内或国际运输在30个日历日内未能完成交付,则视为全部灭失。带有收件人签字的书面交付证明将免除DAGO Express对可能存在的全部灭失的责任。

9. 时效

9.1. 订购方在本一般条款适用范围内的所有权利主张,自货物交付之日起一年内失效。在存在故意或等同于故意的过失情况下,时效期限为三年。时效自货物交付或应当交付之日结束时开始计算。

10. 运输合同不适用撤回权

10.1. 对于货物运输领域服务给付的合同,若合同就给付约定了特定的日期或期间,则依 § 312g Abs. 2 Nr. 9 BGB 不存在撤回权。

10.2. DAGO Express 仅在明确约定的日期或明确约定的期间内实施运输。因此,即使订购方为 § 13 BGB 意义上的消费者,亦不享有撤回权。

10.3. 关于取消费用的规定(第 15 条)不受影响。

11. 货物上的地址及发件人信息

11.1. 对于每一件交付运输的货物,订购方必须填写完整的收件人和发件人地址。地址必须清晰、准确,以确保无需进一步调查即可完成运输和交付。不得包含可能引起误解或延误处理的附加信息。地址标签应贴在货物最大表面上,且不得因其他标记影响可读性。使用旧包装时,必须移除所有旧地址信息。

11.2. 地址应按以下顺序自上而下排列:

11.2.1. 收件人姓名(如适用,包括公司名称);

11.2.2. 投递地址(街道及门牌号;如有,还包括楼层和房间号;企业需注明部门);

11.2.3. 邮政编码及目的地城市;

11.2.4. 跨境运输时需注明目的地国家。

11.3. 邮政编码和城市应清晰地位于最后一行。地址必须使用官方名称。发件人信息结构应与收件人一致,且不得影响可读性。建议在包裹内部附加地址信息作为备用。

12. 包装条件

12.1. 客户有责任根据货物的性质以及预期运输所承受的压力,使用适当的内包装和外包装对运输货物进行妥善包装。货物必须被包装至能够防止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灭失或损坏,并且不会对人员或其他货物造成损害。包装必须确保在不留下外包装明显痕迹的情况下无法接触到内容物。DAGO Express包装指南(见附件2:包装指南)作为参考依据。

13. 抵销与留置权

订购方仅得以无争议的或经生效裁判确认的债权主张抵销。此项规定不适用于基于同一合同关系的反请求。订购方仅在其留置权基于同一合同关系时,方享有留置权。

14. 滞期费

14.1. DAGO Express 有权向客户收取滞期费。具体规定如下:

快递运输(3.5 吨以下车辆):
- 装卸货及其他等待时间免费包含 60 分钟。此后每开始一小时收取 30 欧元(净额)。

货车运输(3.5 吨以上车辆):
- 装卸货及其他等待时间免费包含 120 分钟。此后每开始一小时收取 60 欧元(净额)。

法律依据:《德国商法典》第 412 条第 3 款。

15. 取消

客户取消订单时,DAGO Express 有权按照约定运费(净额)收取下列取消费用:

  • 自司机抵达装货地点起取消(包括货物已提取之后):100%
  • 司机已开始前往装货地点的行程后取消:75%
  • 订单确认后至前往装货地点的行程开始前取消:50%

提示:
如车辆已抵达装货地点并产生等待时间,DAGO Express 有权在取消费用之外,另按第 14 条收取滞期费。

如因取消或终止致使 DAGO Express 可证明地遭受更高损失,DAGO Express 有权向订购方主张该损失。超出上述范围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受影响。

如取消系基于 DAGO Express 风险范围内的原因,则不收取上述取消费用。

16. 质权、留置与入库储存

16.1. 就运输合同项下所有到期债权,DAGO Express 对货物享有质权(§ 440 HGB)。质权于 DAGO Express 占有货物期间,或其得以提单或其他方式处分货物期间,持续存在。

16.2. DAGO Express 仅在事先以文本形式告诫并经过两周合理期间届满后,方实行质权。

16.3. 若在下达订单后产生应归属于订购方风险范围的额外费用,特别是第 14 条所定的滞留费、后续提货或送达尝试的费用,或因订购方提供的资料不正确或不完整而产生的费用,DAGO Express 得以支付适当预付款为遵循指示的条件(§ 418 Abs. 1 S. 4 HGB)。

16.4. 若依第 16.3 条要求的预付款未在 DAGO Express 所定的合理期间内支付,DAGO Express 有权保管货物或将货物交由第三人保管。第三人的保管以 DAGO Express 的名义进行;DAGO Express 对货物的间接占有仍予维持。DAGO Express 应不迟延地以文本形式将储存地点及预计产生的仓储费用通知订购方。

16.5. 仓储费用由订购方按实际金额承担,但每一已开始的日历日及每一车载货物最高不超过 60,00 € 净额。经要求,DAGO Express 应提交仓库经营人的发票以证明费用。订购方得以提供担保阻却留置权的行使(§ 369 Abs. 4 HGB)。在个案中留置显失比例的,不予留置。

17.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事件在障碍持续期间内并在其影响范围内,免除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给付义务。不可抗力是指不可预见的、自外部作用的、纵使尽最大注意亦无法避免的事件,即自然灾害、战争、恐怖袭击、暴动与内乱、主管机关下令的边境关闭、罢工与停工,以及主管机关为防治传染性疾病所下令的措施。

17.2. 受影响的合同当事人应不迟延地以文本形式将该事件的发生、预计持续期间及其影响告知另一方合同当事人。

17.3. 障碍持续超过 14 个日历日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均有权以文本形式终止合同。已提供的给付应予支付报酬。在此情形下不产生第 15 条所定的取消费用。

17.4. §§ 407 ff. HGB 的法定责任规定,以及在跨境运输情形下 CMR 的法定责任规定,不受影响。

18. 制裁与出口管制

18.1. DAGO Express 的给付义务以下述条件为保留:其履行不因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欧洲联盟或联合国的对外经济、海关或制裁法规而遭遇不可预见且非 DAGO Express 所应负责的障碍,特别是因禁运措施所生的障碍。

18.2. 订购方有义务及时、完整地向 DAGO Express 提供为遵守第 18.1 条所述法规所必需的一切资料,特别是关于货物的种类、性状与使用目的,以及关于发货人、收货人和其他参与运输者的资料。若货物受出口、进口或许可要求的规制,订购方应于下达订单时以文本形式予以指明。

18.3. 若出现违反第 18.1 条所述法规的迹象,DAGO Express 有权拒绝运输或中止运输,直至事实查明为止。依 §§ 419, 420 HGB 于运输障碍与交付障碍情形下的权利与义务不受影响。

18.4. 因订购方有过错地违反其依第 18.2 条所负义务而产生的第三人请求、罚款及其他不利后果,订购方应向 DAGO Express 予以免责并使其免受损害。

19. 其他规定

19.1. . 客户作出的任何与本一般条款不一致的口头声明,仅在书面确认后方具有约束力。

19.2. DAGO Express 在为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范围内(Art. 6 Abs. 1 lit. b DSGVO),或为履行法定义务的范围内(Art. 6 Abs. 1 lit. c DSGVO),处理与运输订单相关而传输的个人数据。就此而言,DAGO Express 系独立的控制者,而非受托处理者。详情参见 DAGO Express GmbH 的数据保护须知。

19.3. . 运输合同适用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法律。对于非以职业或商业目的订立运输合同的消费者,本法律选择仅在不剥夺消费者居住国强制性法律保护的范围内适用。

19.4. . 如本一般条款的某一条款无效或失效,不影响合同其余条款的效力。双方有义务以最接近无效条款经济目的的有效条款予以替代。

19.5. 消费者争议解决:DAGO Express 既无意愿亦无义务参加消费者仲裁机构的争议解决程序(§ 36 VSBG)。

20. 管辖权协议

对于因适用本一般条款的合同而产生的与商人、公法法人或公法特别基金之间的法律纠纷,专属管辖地为法兰克福(奥德)。如属地方法院管辖,则法兰克福(奥德)地方法院具有管辖权。

本一般条款版本:2025年01月01日

以最新版本为准。

保留修改权利。

附件2:包装指南

包装及封口不得有尖锐边缘、突出物或危险部分,如钉子、订书钉、木刺或金属丝。包装必须完全覆盖运输货物。

一般规定:客户必须根据货物内容、运输类型及范围对货物进行安全包装,以确保运输过程中不会发生损坏,并保护内容物免受灭失和损坏。包装始终包括合适的外包装、内包装及安全封口。

安全包装:外包装必须适合货物内容,确保货物不会掉出,不会损坏其他货物,并且自身不会受损。必须提供足够的内包装,并辅以缓冲材料。对于易损货物,应根据其性质、数量及具体特性进行专门包装设计。包装必须能够可靠抵御运输过程中通常可能出现的压力、冲击、跌落、振动或温度影响。

外包装必须具有足够的强度和抗压能力,并且尺寸足以容纳所有内容物及必要的内包装材料。

内包装必须固定货物位置,并在各个方向提供缓冲保护。销售或仓储包装通常仅适用于托盘运输,单件运输必须增加运输包装措施(如模塑泡沫等)。

封箱必须使用耐用材料(如抗撕裂自粘塑料胶带或纤维增强湿胶带),以确保包装完整性。货物越重,封箱强度要求越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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