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般条款和条件

DAGO Express GmbH,公司地址:Karl-Marx-Straße 193, D-15230 Frankfurt (Oder)

1. 定义及法律依据

1.1. 在本条款和条件中,“企业”是指与之建立业务关系并在其商业或独立职业活动中行事的自然人、法人或具有法律行为能力的合伙企业。

1.2. 在本条款和条件中,“消费者”是指与之建立业务关系但不从事商业或独立职业活动的自然人。

1.3. 在本业务关系中,“订购方”既包括消费者,也包括企业。

2. 适用范围

2.1. 本一般条款和条件(以下简称“GTC”)规定了DAGO Express Kurierdienst GmbH(以下简称“DAGO Express”)与其客户(以下简称“订购方”)之间基于合同产生的法律关系。其适用于根据DAGO Express运费计算器进行的货物提取、运输和交付。

2.2. 除非强制性法律规定、个别协议或本GTC另有规定,否则在运输服务合同(包括附加和辅助服务)中,补充适用现行版本的《德国货运代理通用条款》(ADSp)以及《德国商法典》(HGB)第459条、第407条及以下关于运输合同的规定。ADSp不适用于《德国民法典》第13条意义上的消费者。

2.3. 同时,除非本GTC另有规定,还补充适用《德国商法典》第407条及以下(货运业务)以及跨境运输情况下的《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公约》(CMR)。

2.4. 订购方的不同、相反或补充的一般条款和条件,即使DAGO Express知晓,也不构成合同的一部分,除非其有效性已被明确书面同意。

3. 服务范围及障碍

3.1. DAGO Express与其系统合作伙伴合作,在德意志联邦共和国以及欧盟成员国范围内提供货物的提取、运输和交付服务。

3.2. 货物将在明确约定的时间或时间段内,在订购方指定的地址提取。仅包含一次提货和一次派送尝试,具体允许的尺寸和重量详见DAGO Express运费计算器。

3.3. 除非另有约定,货物将送达订购方提供的地址。交付方式为“路边交付”,即送至最接近交付地址的公共路缘石,除非个别情况另有约定。

3.4. 货物将交付给运单上注明的收件人,并由其签字确认。订购方同意,在无合理怀疑的情况下,货物可交付给收件人家庭或公司内的人员、邻居或附近的DAGO Express网点,并产生履行效果(替代交付)。邻居是指居住或工作在同一或最近建筑物中的人员。订购方可以排除替代交付。

3.5. 对于商业收件人,交付可在邮件收发处或收货处完成。不提供邮政信箱地址的投递服务。

3.6. DAGO Express无义务在交付时交换托盘或其他装载设备。

3.7. 如货物无法按上述方式提取或交付,则视为无法交付(例如:单件重量超过31.5公斤、过于笨重、现场无装卸设备或未订购带升降平台车辆)。DAGO Express将以书面或电话形式通知订购方。订购方可额外委托再次提货或派送,费用详见运费计算器。

3.8. 地址错误且无法合理确定正确地址的货物、被拒收的货物或未在规定时间内取件的货物,亦视为无法交付。

3.9. 无法交付的货物将退回订购方。如订购方拒收,DAGO Express有权按合理裁量处理货物,包括出售或销毁,费用由订购方承担。

3.10. DAGO Express应在通常运输时间内及时完成订单。除非另有约定,不保证在特定时间交付。所有时间信息均为非约束性,可能因天气或交通等不可预见因素延误。

4. 合同关系

4.1. 每项运输订单(订购方向订立运输合同提出的要约)可通过在线预订、电子邮件(并由DAGO Express确认的运输确认邮件)或交付符合条件的货物来完成。

4.2. 如果DAGO Express允许订购方决定交付地点和时间,则关于货物的指示权和处分权将不同于《德国商法典》第418条第2款的规定,在货物交付时即转移给订购方。如果DAGO Express在其服务范围内允许收件人决定交付地点和时间,则关于该货物的指示权和处分权将不同于《德国商法典》第418条第2款的规定,在首次投递尝试之前即转移给收件人。

除此之外,《德国商法典》第418条第1至第5款以及第419条不适用。在跨境运输的情况下,发件人根据CMR第12条享有的处分权不受影响。

4.3. 如果货物不符合本GTC第4条、DAGO Express运费计算器中规定的尺寸和重量限制或现行包装与标识规定,DAGO Express将拒绝运输。如该类货物仍进入DAGO Express系统,DAGO Express有权随时停止运输或向订购方事后收取合理的附加费用。如订购方拒绝支付该费用或有合理理由怀疑该货物不符合条件,DAGO Express有权退回货物或供订购方提取。此类退回行为使DAGO Express有权收取至少相当于约定运费三分之一的合理费用。订购方有权证明实际费用明显更低。

4.4. 即使在接收货物之后,DAGO Express仍有权核实货物是否符合条件,并要求提供货物内容信息。如订购方拒绝提供或无法及时提供该信息,DAGO Express有权检查货物,特别是在有合理理由怀疑其不符合条件时。

4.5. 货物在交付给收件人时即视为完成履行。

5. 运输排除 / 责任排除

5.1. DAGO Express仅运输符合运费计算器要求及包装和标识规定的货物,且每次运输的货物价值不得超过:

5.1.1. 消费者:每票5,000.00欧元;

5.1.2. 企业:每票50,000.00欧元。

5.2. 以下情况不予受理:

5.2.1. 违反法律或行政规定的货物,以及受危险品运输规定约束的货物(除非另有明确约定);

5.2.2. 需遵守特殊进出口或海关规定的货物(除非另有明确约定);

5.2.3. 包装不足或不符合规定的货物,以及未防漏或防破损包装的液体;

5.2.4. 高价值或难以评估价值的物品,如宝石、贵金属、艺术品、现金、有价证券等;

5.2.5. 需要特殊运输条件的货物(如易腐或需温控物品);

5.2.6. 含有活体动物或人体/动物遗体的货物;

5.2.7. 可能危及人员或损坏其他货物的物品;

5.2.8. 地址难以访问或需特殊安全措施的运输;不提供岛屿或山区服务;

5.2.9. 含有未完全排空的燃料或润滑油的物品。

6. 服务费用

6.1. 费用依据DAGO Express运费计算器确定。

6.2. 报价为非约束性,可能根据成本变化调整。

6.3. 消费者价格含增值税,企业价格为净价另加税。

6.4. 付款方式为预付(PayPal或银行转账)。发票付款需事先同意。

6.5. 未完成付款可能导致服务被拒绝。

7. 责任

7.1. 除非本一般条款或DAGO Express与订购方之间另有明确约定,否则,DAGO Express在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境内的运输责任仅依据最新版本的《德国货运代理通用条款》(ADSp)或《德国商法典》(HGB)第407条及以下规定,尤其是第425条及以下规定承担;在跨境运输中,必须依据《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公约》(CMR)第17条及以下规定承担责任。

7.2. 在货物发生损坏或灭失的情况下,DAGO Express仅在法律规定的责任限额范围内,对直接且合同类型范围内的损失承担责任。

7.3. 如订购方向运输交付了不符合条件的货物且未以书面形式明确说明,而因此产生损害,则推定该损害系由该风险所致。根据《德国商法典》第425条第2款、第426条及第427条以及在跨境运输情况下根据CMR第17条所规定的责任减免或免责条款不受影响。

7.4. 订购方作为合同一方,可凭交付凭证向DAGO Express主张其合同项下的权利。

7.5. 对于因不符合条件的货物而造成的损害,订购方应直接向DAGO Express或因第三方索赔而承担责任。

7.6. 在跨境运输中,货物按每公斤8.33特别提款权(SDR)投保。经订购方书面要求,国内运输的责任限额可根据《德国商法典》规定提高至每公斤40特别提款权(SDR)。

7.7. 对于运输延误的责任,在国内运输中限于运费的三倍(《德国商法典》第431条第3款),在跨境运输中限于运费金额(CMR第23条第5款)。因不可抗力或非因过错造成的延误所引起的损害不承担责任。其他任何损害赔偿请求,包括间接损失,均被排除。

8. 投诉 / 损害申报

8.1. 外观可识别的灭失或损坏必须在接收/交付运输货物时以书面形式记录并向DAGO Express报告。

8.2. 外观不可识别的损坏和/或(部分)灭失,必须最迟在七日内或在获得相关信息后立即提出,或在收件人提出投诉时根据CMR第30条进行申报。

8.3. 因运输延误提出的索赔,如未在交付后21个日历日内由收件人向DAGO Express提出,则视为失效。

8.4. 对于因过失造成且非轻微的延误,如未通知DAGO Express即提出索赔,将被视为重大过失。

8.5. 如在接收运输任务后,国内运输在20个日历日内或国际运输在30个日历日内未能完成交付,则视为全部灭失。带有收件人签字的书面交付证明将免除DAGO Express对可能存在的全部灭失的责任。

9. 时效

9.1. 订购方在本一般条款适用范围内的所有权利主张,自货物交付之日起一年内失效。在存在故意或等同于故意的过失情况下,时效期限为三年。时效自货物交付或应当交付之日结束时开始计算。

10. 撤销权说明(适用于《德国民法典》第13条意义上的消费者)

10.1. 撤销权:您有权在十四个日历日内无需说明理由撤销本合同。为行使撤销权,您必须通过电子邮件向DAGO Express提交明确声明,说明您撤销本合同的决定。您可以使用附带的示范撤销表格(参见附件1),但这并非强制要求。为确保撤销期限的遵守,只需在期限届满前发送通知即可。

10.2. 撤销的后果:如您撤销本合同,我们将退还您已支付的全部款项,包括配送费用(但不包括因您选择非标准配送方式所产生的额外费用),并在收到撤销通知之日起十四日内完成退款。退款将使用您原始支付方式进行,除非另有明确约定,不会向您收取任何费用。

10.3. 如您要求在撤销期限内开始履行服务,则您需支付相应比例的费用,该费用应根据在您通知撤销前已提供服务的部分与合同约定全部服务的比例计算。

11. 货物上的地址及发件人信息

11.1. 对于每一件交付运输的货物,订购方必须填写完整的收件人和发件人地址。地址必须清晰、准确,以确保无需进一步调查即可完成运输和交付。不得包含可能引起误解或延误处理的附加信息。地址标签应贴在货物最大表面上,且不得因其他标记影响可读性。使用旧包装时,必须移除所有旧地址信息。

11.2. 地址应按以下顺序自上而下排列:

11.2.1. 收件人姓名(如适用,包括公司名称);

11.2.2. 投递地址(街道及门牌号;如有,还包括楼层和房间号;企业需注明部门);

11.2.3. 邮政编码及目的地城市;

11.2.4. 跨境运输时需注明目的地国家。

11.3. 邮政编码和城市应清晰地位于最后一行。地址必须使用官方名称。发件人信息结构应与收件人一致,且不得影响可读性。建议在包裹内部附加地址信息作为备用。

12. 包装条件

12.1. 客户有责任根据货物的性质以及预期运输所承受的压力,使用适当的内包装和外包装对运输货物进行妥善包装。货物必须被包装至能够防止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灭失或损坏,并且不会对人员或其他货物造成损害。包装必须确保在不留下外包装明显痕迹的情况下无法接触到内容物。DAGO Express包装指南(见附件2:包装指南)作为参考依据。

13. 抵销禁止

任何针对服务费用可能提出的损害赔偿抵销均被排除。

14. 滞期费

在客户或收件人处发生的等待或空闲时间,在1小时以内不收取滞期费。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计入滞期时间,即这些时间始终免收滞期费。在约定的1小时免滞期时间之后,如确实因客户原因造成延误,则每开始一小时最多可按每单30.00欧元收取滞期费,但举证责任由承运方承担。滞期费最长累计不超过2个日历日。

15. 取消

客户取消订单通常赋予DAGO Express根据运输进度收取取消费用的权利,费用为约定运费的三分之一至三分之二不等。如果DAGO Express因取消或终止合同而实际遭受更高损失,则有权向客户追偿该损失。其他损害赔偿请求不受影响。

16. 其他规定

16.1. 客户作出的任何与本一般条款不一致的口头声明,仅在书面确认后方具有约束力。

16.2. DAGO Express有权收集、存储并处理客户在运输订单相关过程中传输或所需的数据。客户明确同意该数据收集与处理。

16.3. 运输合同适用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法律。对于非以职业或商业目的订立运输合同的消费者,本法律选择仅在不剥夺消费者居住国强制性法律保护的范围内适用。

16.4. 对于因适用本一般条款的合同而产生的与商人、公法法人或公法特别基金之间的法律纠纷,专属管辖地为法兰克福(奥德)。如属地方法院管辖,则法兰克福(奥德)地方法院具有管辖权。

16.5. 如本一般条款的某一条款无效或失效,不影响合同其余条款的效力。双方有义务以最接近无效条款经济目的的有效条款予以替代。

16.6. 所有付款、结算及退款均在审核相关文件后进行,付款期限为自收到文件之日起30天。

17. 管辖权协议

对于因适用本一般条款的合同而产生的与商人、公法法人或公法特别基金之间的法律纠纷,专属管辖地为法兰克福(奥德)。如属地方法院管辖,则法兰克福(奥德)地方法院具有管辖权。

本一般条款版本:2025年01月01日

以最新版本为准。

保留修改权利。

附件1:撤销权示范表格(适用于德国民法典第13条所指消费者)

(如您希望撤销合同,请填写本表格并发送至:

DAGO Express Kurierdienst GmbH

Große Müllroser Str. 32

15232 法兰克福(奥德),德国

本人/我们(*)特此撤销由本人/我们(*)订立的以下服务合同:

  • 下单日期
  • 消费者姓名(*)
  • 消费者地址(*)
  • 消费者签名(仅适用于纸质通知)
  • 日期
  • 删除不适用项

附件2:包装指南

包装及封口不得有尖锐边缘、突出物或危险部分,如钉子、订书钉、木刺或金属丝。包装必须完全覆盖运输货物。

一般规定:客户必须根据货物内容、运输类型及范围对货物进行安全包装,以确保运输过程中不会发生损坏,并保护内容物免受灭失和损坏。包装始终包括合适的外包装、内包装及安全封口。

安全包装:外包装必须适合货物内容,确保货物不会掉出,不会损坏其他货物,并且自身不会受损。必须提供足够的内包装,并辅以缓冲材料。对于易损货物,应根据其性质、数量及具体特性进行专门包装设计。包装必须能够可靠抵御运输过程中通常可能出现的压力、冲击、跌落、振动或温度影响。

外包装必须具有足够的强度和抗压能力,并且尺寸足以容纳所有内容物及必要的内包装材料。

内包装必须固定货物位置,并在各个方向提供缓冲保护。销售或仓储包装通常仅适用于托盘运输,单件运输必须增加运输包装措施(如模塑泡沫等)。

封箱必须使用耐用材料(如抗撕裂自粘塑料胶带或纤维增强湿胶带),以确保包装完整性。货物越重,封箱强度要求越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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